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游泳024
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导读:游泳池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救生员岗位职责负责游泳池的救生及保洁工作;负责客人游泳的绝对安全、勤巡视池内游泳者的动态,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溺水者要迅速冷静处理,做好抢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认真做好每天的清场工作;负责游泳池水质

游泳池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救生员岗位职责

负责游泳池的救生及保洁工作;

负责客人游泳的绝对安全、勤巡视池内游泳者的动态,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溺水者要迅速冷静处理,做好抢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认真做好每天的清场工作;

负责游泳池水质的测验和保养及游泳场地的环境卫生;

上班集中精神,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救生台不得空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池面;

由于游泳深浅不一,来的有大人、小孩,有会游泳的和不会游泳的,对此一定要注意,要勤在泳池边观察,注意游泳者的动向,防止发生意外,保证客人的安全。对不会游泳者可作技术指导;

定时检查更衣室,杜绝隐患;

如遇雷雨天气,要迅速安排客人上岸,确保客人安全。

二、服务岗操作流程

1准备工作

(1)仪表整洁,做好准备

服务员工作前应按规定换好工作服,佩带工号牌,检查自身仪表仪容,准时到岗,通过班前会接受任务,服从工作安排,有责任感,到岗应及时查看交接班记录,从思想上,精神上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2)做好水温调节、水质处理工作

检查游泳池水温(一般保持在26OC~28OC),化验水质(余氯控制在04mg/L,PH值在65~85),并做好记录,并根据化验情况,合理地投放药品,分别开启药水循环过滤泵,消毒池水。约一小时左右,关闭药泵。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定期检测尿素含量(不得超过35mg/L)和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8个/L)。用水下吸尘器清除水底沉积物,保持水质的纯净、卫生。查看机房、泵房,保持机械设备无积尘,工具摆放整齐。冲洗消毒浸脚池,并换好药水。

(3)做好服务准备工作

用清洗消毒液按1:200兑水后对池边的躺椅、座椅和圆桌以及更衣室椅子等进行消毒,按规定摆放烟灰缸、撑起太阳伞。

(4)做好卫生工作,检查设施

清理池边卫生,清洗游泳池边的瓷砖、跳台等。清洁淋浴间的地面、镜子和卫生间的洁具。同时检查客人将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如淋浴的冷热水开关、更衣柜的锁等,有损坏及时修复。

(5)做好淋浴房准备工作

清查核对更衣柜钥匙,在登记册上写清场次、时间,并补充好更衣室里的棉织品、易耗品(沐浴液、洗发素等)。

2接待服务

(1)热情迎宾,规范服务

迎宾时,服务人员应仪表整洁,精神饱满,热情、大方,面带微笑。客人到来时,应表示欢迎,进行验票。对带小孩的客人应提醒注意照管好自己的小孩,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救生圈等服务。

(2)关心宾客,严格管理

顾客进入游泳池前,服务员带领客人到更衣室更衣。顾客的衣服用衣架托好挂在衣柜里,鞋袜放在衣柜下,贵重物品要客人自己保管好,需要加锁的要为客人锁好,钥匙由客人自己保管。同时注意进入游泳池区域的客人,要求进游泳池前须先冲淋,并经过消毒浸脚池,对喝酒过量的客人,或患有皮肤病的客人则谢绝入游泳池。禁止客人带入酒精饮料和玻璃瓶饮料。

(3)精神集中,注意安全

客人游泳活动时,救生岗做到岗位始终有人,救生员应时刻注意水中的情况,精力集中,视线应有规律地巡视,特别是深水区,如是初学者要关照其注意安全,对带小孩的客人要提醒他注意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小孩到深水区去了。

(4)细心观察,做好服务

做好服务、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烟缸,同时收回不用的浴巾、救生圈等物。

(5)做好客人离场服务

客人离场时,收回更衣柜钥匙,主动与客人道别。

3结束工作

(1)结束工作一丝不苟。

客人离场后,应及时检查、清洁更衣柜,查看有无客人遗忘的东西,如有,就向主管汇报,以便及时归还客人,同时清查核对钥匙,做好游泳池安全清场工作。如正常,可准备迎接下一场客人的到来。

(2)清理场地,做好检查记录

对泳池周围、过道、淋浴场地的地面进行冲洗。收起太阳伞,并放置于规定的地方,下班前,还要抽检一次余氯量,并做好余氯量和游泳人数的记录,以此作为净化池水的依据。(3)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停止机房一切机械运转,安全检查后,关好电源与门、窗。

三、池水净化与卫生(打扫程序)

(1)晚上停止开放后,向泳池中投放净化及消毒药物,进行池水净化和消毒;

(2) 每天开循环泵对池水进行2~3小时的循环和过滤;

(3) 对宾客开放前要进行池水净化,即吸尘、去掉水面杂物和池边污渍,搞好泳池环境卫生。净化池水要先投入茨氯酸钠,过两小时后再投放碱式氯化铝;

(4) 注意若投放茨氯酸钠消毒就不能投放 *** 铜,避免因化学作用而引起游泳水面变色;

(5) 药物控制:根据泳池的大小,茨氯酸钠在05-1公斤之间。PH值控制在7-78之间。一般以当天水清澈透明,呈浅蓝色;

(6)泳池环境卫生必须在每天开放前和停止开放后,用自来水冲洗地面。在开放过程中如发现有客人遗弃的纸巾、烟盒、火柴盒、食物包装纸或其他杂物要随时拣放在垃圾桶里集中处理。以保持泳池的环境卫生,使其整洁美观;

(7)将泳池四周的椅、躺椅等抹干净,整理整齐,遮阳伞晚上要收起来集中存放在器具室。

之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证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人工游泳池、场、馆、游乐喜水池(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营业性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游泳场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所实施管理。第五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有必要的更衣、淋浴、厕所等设施;

(三)有配套的循环净水的消毒设备;

(四)池水平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司,并备有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五)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装置,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各区域有池水深度的明显标志;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设有1个救护观察台;

(七)每250平方米水域设有一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应至少有2个出入池扶梯;

(八)设有救护室并配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急救箱等必要的救生设备以及药品和救护人员;

(九)设有广播设施、警告标志和载有管理规划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第六条 天然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观察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划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备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药品和救护人员。第七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游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场所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所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第十条 游泳场所聘用的救生员、业余游泳教练员,应当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劝阻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防止疾病传播、治安灾害和溺水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的工作,并严格掌握消毒化学药品的排放量。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水域面积大小控制游泳人员的数量。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所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者的安全。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不得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应当建立事故处置及死亡报告制度。发生溺水或其他事故,游泳场所应当实施紧急救护;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填写《溺水死亡事故报告单》。第十七条 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游泳场所:

(一)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的;

(二)患有性病、急性结膜炎、传染性皮肤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

(三)精神病患者;

(四)醉酒者;

(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六)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制刀具等直接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物品。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事项,明知游泳者具有第(五)项情形的,应当予以劝说,对具有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者应当阻止其进入游泳场所。

不宜进入深水区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夏季游泳安全管理通知

 随着炎热的夏天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游泳,这样可以清凉一下。但是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游泳时需要注意些什么,怎么样才能做好安全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夏季游泳安全管理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管委会,市 *** 有关部门:

 入夏以来,市民在、水库游泳数量剧增,发生了多起溺水死亡事件,给死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诱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认真做好夏季游泳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间游泳组织(团体)管理。 市内各民间游泳组织(团体)必须完善团体组织章程,依法进行登记审批,规范游泳组织管理。市教育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游泳场管理,未经行政审批,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准组织开展群体性游泳活动。要加强各类游泳培训管理,未经批准,不具备合法培训场地和未取得游泳教练资格的,不准举办培训班。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举办游泳培训。

  二、加强安全游泳宣传。 全市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 *** 等媒体大力宣传游泳安全常识,市电视台要滚动播放安全游泳公益广告。各镇(办、区)、相关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群众习惯性游泳场所的显著位置,树立游泳警示牌,刷写固定的警示标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游泳安全知识教育。市关工委、共青团、教体局及各级组织要开展“游泳安全教育进万家”活动,使游泳安全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游泳爱好者要切实做到游泳安全“五必须”,即必须掌握游泳安全常识,必须携带救生器材,必须到适宜游泳区域游泳,未成年人游泳必须有成年人监护,发现溺水情况必须及时呼救。

  三、组织现场救护。 我市江河流域长、水库众多,水势和河床地貌复杂,通航船只较多,绝大多数水域不适宜游泳,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市 *** 办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在市区段、鲤鱼桥水库等游泳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段安排游泳安全督导队、巡查队和义务救助队。从即日起至9月1日止,每天13:00至20:00开展游泳安全督导巡查和义务救助。游泳安全督导队由市关工委负责安排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对游泳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游泳安全巡查队从市水务局抽调6人,市交通局抽调15人,具体负责市区段和鲤鱼桥水库游泳安全的巡查。义务救助队要配置必要的船只和救生器材,每艘救助船要安排3名身体素质好、游泳技术强的人员,在游泳人员聚集区对出现险情人员实施现场救护。义务救助队有权对有碍安全游泳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发生危险和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一方面要全力对溺水者进行施救,一方面要及时报警,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接警后也要及时开展施救。

  四、打击和取缔江河非法采砂行为。 市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江河非法采砂行为。对未经批准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游泳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游泳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市 *** 成立宜城市游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游泳安全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抓好辖区内游泳安全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现场救护等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游泳安全防护工作。市 *** 把游泳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对游泳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力,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行动,广大市民要主动配合,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更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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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第五条 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第七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第八条 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面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第九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行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所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室内、室外人工游泳池(场、馆、戏水池)及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第三条 游泳场所是全民健身场所,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四条 贵阳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环卫、城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监督管理;游泳场所的开办者依法负责经营管理。第五条 游泳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机关及厂矿、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园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游泳场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级以下的单位及个人开办的游泳场所由所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文明经营、社会效益好的游泳场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办证程序第七条 开办人工游泳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池壁、池底呈浅色,池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持良好的能见度;有经市级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尘等设备。

  (二)深、浅水区有明显的隔离带标志,浅水区水深不少于超过1.3米。

  (三)每一游泳池设4个1.5米以上的救护台,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开放夜场应当配备灯光,水面照明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

  (五)广播宣传设施完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游泳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宣传牌、示告牌。

  (六)消防设备完好,放置得当;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七)设置符合规定的浸脚消毒池、男女卫生间、淋浴间和更衣室,存放衣物的格柜应备锁。

  (八)出入池扶梯不得少于4个。第八条 开办天然游泳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深、浅水区和危险区域标志的浮标及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游泳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每30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水扶梯。第九条 申办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和开办申请报告(含开办者基本情况,游泳场所的场地、设施情况和管理措施)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办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贵阳市体育场(游泳)经营申请表》。

  (二)持《贵阳市体育场(游泳)经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持《贵阳市体育场所(游泳)经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四)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到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贵阳市体育场所(游泳)经营许可证》。

  (五)持《贵阳市体育场所(游泳)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证照齐全方可营业。第十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游泳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其选址、设计必须经卫生和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卫生和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开办游泳场所必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执行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每场容量,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二)无成人带领的儿童严禁入场。

  (三)游泳场所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保持泳池池水、浸脚消毒池、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的清洁卫生。

  (五)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应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

  (七)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现场救护人员和游泳人数比例不得少于1:80。

  (八)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市)体育、公安行政机关,并妥善处理。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 *** 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印发

一、除上课教学及举办活动外其余时间一律凭游泳证入池。

二、开放时间由体育组公告之,非开放时间又无救生员值勤不准擅入,学生违规并依校规议处,如发生意外事件自行负责。

三、入池必须穿著有色之游泳衣裤及戴游泳帽(不会游泳者一律戴红色游泳帽)。

四、入池前先作准备运动暖身,以免抽筋。

五、入池前先经浸泡池,再行淋浴,以清洁皮肤及适应水温的刺 激。

六、凡患有皮肤病、眼疾、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者不得入池。

七、严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跑动、嘻戏等危险动作。

八、禁止携带一切饮食物品进入场内。

九、为讲求公共卫生不可在池内吐痰,便溺等。

十、禁止穿著蛙鞋,身上禁止涂抹防晒油。

十一、身高130公分以下儿童,必须由家长负责照顾,使得凭证进场入池。

十二、衣物、钱币等贵重物品应各自妥善保管,管理员概不负保管之责。

十三、为维护游泳池内秩序及安全,应听从管理人员之指导,违者取消游泳权利不得异议。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综合性水上乐园。第三条 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职责。第四条 游泳场所应当自觉履行相关卫生管理要求,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游泳场所卫生信用管理。第五条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建筑与设施要求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游泳场所应当设置游泳池及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和库房等辅助场所,并按照游泳者更衣、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游泳的顺序合理布局。第七条 游泳场所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脚消毒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走道相同,深度不低于20厘米,浸脚消毒池设有给排水设施;

  (二)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设置强制淋浴,强制淋浴通道长度不小于2米,强制淋浴喷水装置为顶喷和侧喷形式,且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大于08米,喷头下地面应当有排水设施,并有措施避免强制淋浴排水进入浸脚消毒池;

  (三)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设置冷热水补水管。第八条 游泳场所应当设置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水循环周期不超过4小时;

  (二)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

  (三)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

  (四)消毒剂、净水剂等不同化学药品加药设备的投加系统分开设置,化学药品的投加系统与池水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五)池水消毒剂投入口位置设在游泳池池水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六)设置连续供水系统,并安装补水计量专用水表;

  (七)儿童戏水池不得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及连续供水系统。水上游乐设施的循环净化系统与游泳池的分开设置;

  (八)其他相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游泳场所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辅助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更衣柜按照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数量不得超过按人均池水水面25平米计算的最多接待泳客数;

  (二)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男、女卫生间便池数量;

  (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的位置靠近游泳池周边,控制室内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并根据消毒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消毒剂存放场所通风、干燥、避光,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闭保存,不得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和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内;

  (五)其他相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要求。第十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通风换气、照明、供水、病媒生物防控、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等卫生设施:

  (一)室内游泳池及淋浴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换气设备;

  (二)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当大于200勒克斯,开放夜场的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

  (三)淋浴用水及游泳池的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供水设施确保水量供应;

  (四)按照卫生规范要求配备预防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设施;

  (五)提供游泳者茶具、拖鞋、毛巾等公共用品用具的游泳场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消毒间和相应的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消毒间面积和消毒设施的设置满足每日接待量的要求;

  (六)配备检测余氯、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七)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设施要求。